时间:2020-1-12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近日,迁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杨店子镇商业街一“牙科诊所”无证行医。6月17日,迁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执法人员一同前往调查。

没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开展诊疗活动,不合法!

现场执法人员发现:大厅内写字台和置物架上散在摆放有大量制作完成的牙模、药品、器械,店内有牙椅一台,高压灭菌器一个,角落里一写字台整齐摆放许多已开封的一次性诊疗盒,登记表3本,收据条若干;操作台上摆放有未成形的牙模。

经询问,当事人魏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场所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开展了诊疗活动。

法律常识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仅有《工商营业执照》开展诊疗活动也是不合法的!

魏某称:自己于年9月申请了《工商营业执照》,由于没有《医师资格证书》一直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目前,该诊所因涉嫌无证行医被立案调查,涉嫌诊疗的药品及器械采取异地保存形式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张贴公告警示群众。

今日话题:

在此卫监蜀黍提醒: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都属于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滚动下滑内容可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及其监督执法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辖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无证行医情形: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

(四)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证行医行为。

特别提醒

黑诊所多数根本不具备基本的医疗条件,患者在此就医,很可能发生漏诊、误诊、感染等危险,为了您的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请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就医。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纪委监委《民生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在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开展卫生健康领域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如果您有各类违法违规执业、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虚假信息和不规范收费行为等突出问题的可靠线索或证据,请及时联系我们。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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