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根据唐山市文件精神,从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为了方便您和您的家人更好的了解新医疗保险政策,现以政策问答方式简要介绍居民医保新政策给您,望您在百忙之中了解新政策,便于您看病报销,保护好您的合法权益。

1、哪些居民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答:按文件规定以下居民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⑴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外所有户籍在我市的城乡居民;⑵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非本市户籍的各类学生;⑶已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的配偶和未在校子女,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2、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每人筹资标准为元,其中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只有元,占筹资标准的28.12%;各级财政补助元,占筹资标准的71.88%。

3、城乡居民参保要去哪里缴费?

答:①参保范围内的非在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相关参保缴费手续;②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整体进行参保缴费;③除上述两种缴费人员外且符合参保范围的居民可到所辖乡镇(城区办)劳动保障事务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特别提示:请参保人员必须认真核对参保人员信息,索要缴费收据,无社会保障卡的需提供二寸白底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4、哪些居民参保时可享受政府资助?

答:①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三属、烈士子女、参战涉核人员、七至十级在乡残疾军人、带病还乡退伍军人、60周岁以上退伍军人、复员军人由市民政局负责全额资助;②重度残疾人由市残联负责全额资助;③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户和伤残户的父母由市卫计局全额资助;④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父母由市卫计局资助50%。

5、年城乡居民参保什么时候开始征缴,什么时候缴费结束?

答:年度城乡居民参保从年12月26日起集中征缴,到年1月20日结束。

6.征缴结束后,没有参保的居民是否可以补缴,补缴到什么时候结束?

答:集中征缴后,部分居民因各种原因未能登记缴费的,可在年2月6日到2月17日办理补缴手续。

7.年新生儿是否可以登记缴费?缴费后是否享受待遇?

答:年新生儿须在出生后日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期间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可通过补录的方式予以支付。日内跨年度参保的,可自愿选择是否补缴上年度医保费(包括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补缴上年度医保费后,方可补录支付上年度出生后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

8.城乡居民在医疗保险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标准如何规定?

答:参保居民在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支付。

起付标准:⑴参保居民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每人每次元;⑵参保居民在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元;⑶参保居民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元;⑷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1元。

报销支付比例:居民住院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5%。

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有几种?

答:门诊特殊疾病共4类29种分别是①非限额病种:恶性肿瘤、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②单独限额病种:肾移植术后、肝脏移植术后、心脏移植术后、肺移植术后;③累计限额病种:冠心病(支架、搭桥)、冠心病、慢性肝炎(活动期)、肝硬化、糖尿病合并高血压、糖尿病合并肾病、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糖尿病足、脑血管病后遗症、类风湿性关节炎伴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脑、躯体器质性疾病伴发的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高血压、肺源性心脏病、帕金森氏病;④特殊限额病种: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胃肠道间质瘤、苯丙酮尿症。

1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请时间及报销时间如何规定?

答:患恶性肿瘤、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肾移植术后、肝脏移植术后、心脏移植术后、肺移植术后、冠心病(支架、搭桥)、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胃肠道间质瘤、苯丙酮尿症患者每周一至周三可以申请,每周鉴定一次;通过病种鉴定的,次周周一起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胃肠道间质瘤除外)。患其他病种的鉴定每年办理两次,上半年申请时间为3月1-10日;通过病种鉴定的,7月1日起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下半年申请时间为9月1-10日;通过病种鉴定的,次年1月1日起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1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各病种起付线多少?支付比例多少?

答:起付标准为每人每自然年度0元(不含特殊限额门诊特殊疾病);分为非限额门诊特殊疾病、单独限额门诊特殊疾病、累计限额门诊特殊疾病、特殊限额门诊特殊疾病。符合规定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分别是80%、80%、65%、70%。

1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单独限额门诊特殊疾病有何规定?

答: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对每个病种进行限额,不参加累计限额病种支付额度累加。限额标准:移植术后第一年每个月元;移植术后第二年每个月元;移植术后第三年及以后年度每个月元,按月限额支付。

1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累计限额门诊特殊疾病有何规定?

答:每个自然年度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对每个病种进行限额,同时进行多病种累计限额。

1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限额门诊特殊疾病有何规定?

答: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胃肠道间质瘤使用靶向药报销标准:甲磺酸伊马替尼片(格列卫)、尼洛替尼胶囊每年度报销3个月。按首次开药自然月份开始计算。鉴定通过前发生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使用靶向治疗药物的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胃肠道间质瘤门诊医疗费报销支出,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累计。苯丙酮尿症患儿(0-6岁),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购买不含苯丙氨酸成分的米、面、奶粉、蛋白粉等特殊食品(国产)及血苯丙氨酸监测和体检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基金支付70%。

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费用如何结算?

答: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基金支付部分,参保居民结算个人支付部分。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门诊特殊疾病基金支付额与住院基金支付额合并计算,累计支付金额不超过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异地居住(工作)人员在选定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暂个人垫付,由城乡居民医保代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按规定报销。

16.原城乡医保门诊特殊慢病是否有效?

答:原城乡医保参保居民已通过鉴定的不属于年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的病种,保留其相应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但不再组织申报。起付标准每人每自然年度0元、支付比例65%,实行限额管理,与累计限额病种合并计算,每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元。

17.门诊统筹如何报销?

答:参保居民在定点乡镇卫生院、纳入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给予报销,每人每年最高报50元。年度内不报销的不清零,次年可以结转使用,但不能提现。出现停保、断保、医保关系转移、死亡等情况,门诊统筹待遇随之取消,不能转移、继承或提现。

18.意外伤害如何报销?

答:参保居民因遭受非第三方责任事故的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意外伤害保险资金按规定予以支付。本保险年最高支付金额为1元。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2元。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意外伤害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金额以下,由承保商业保险公司和参保居民按招标后中标商业保险公司中标比例支付。承保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公司待唐山市政府统一招标确定后另行通知。

19.参保居民大病保险如何报销?

答: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保居民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按规定支付。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参保居民不再单独缴纳。具体筹资标准、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按招标后商业保险公司中标标准确定。

20.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于参保女性居民生育予以补助有何规定?

答:对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含7个月以上引产)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为元。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急诊住院条件的生育医疗费予以补助,不符合急诊住院条件的生育医疗费不予补助。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时发生疾病的,生育医疗费用和治疗疾病医疗费用分别结算。

2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包括哪几方面费用?

答: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①各类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30万元,②其他参保居民每人15万元。包括各类住院(不包括意外伤害和生育补助)、门诊特殊疾病(不包括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胃肠道间质瘤使用靶向药)。

2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何办理转外住院手续?转外住院的期限多长?有何注意事项?

答:为了您的切身利益,请您提前办理转外住院备案。只能外转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因病情危急未能及时办理转院手续的,应在转往地办理住院手续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医院一次住院治疗终结后,因治疗同一疾病需再次回该院住院治疗的,只需持首次转院申医院复诊建议,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后,即可继续住院治疗,不需再次到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院申请单。

转外住院一次转院期限为90日,备案手续当次住院有效;因病情需要延长住院时间的,应持就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在转院期限逾期前10日内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每次可延期30日。

注意事项: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需转往外地继续治疗的,到外地医疗机构就医前,应结清本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2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于长期异地居住人员转往非选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有何规定?

答:参保居民长期在异地居住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非选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时需提供本人所选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支付标准按转外住院规定执行;不能提供转诊证明的,支付标准按未办理转外住院备案的规定执行;医院为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的,不给报销。

2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外住院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居民转外住院并按规定办理转外住院备案的,起付标准为每人每次2元,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10%后,再按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执行。未办理转外住院备案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延期手续的,支付比例为30%。未提前办理转外住院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办急诊备案手续的,其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之日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未办理转外住院备案的规定执行。

2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急诊住院有何规定?报销标准是什么?有何注意事项?

答:参保居民因突发疾病在异地进行急诊抢救,符合急诊住院条件的医疗费用,在治疗终结后,由代办机构为其办理报销手续。异地急诊住院原则上应就近选择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提供相关证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调查核实后,符合规定的,基金予以支付。异地急诊住院,起付标准为每人每次2元,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10%后,再按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55%)执行。

26.参保居民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异地就医费用报销有何注意事项?

答:参保居民异地就医需跨年度住院治疗者,须在每年的12月25至31日期间,办理医疗费中间结算手续并分别打印住院收费票据和医疗费明细表。需将年度内住院及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报销的票据、医疗费明细及病历等资料留存复印件,以备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理赔时使用。特提示您:超过一年未报销的医疗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7.城乡居民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费用如何支付?

答: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只需支付医疗费用中个人承担部分,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28.异地居住人员发生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答: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由代办机构为您办理报销手续,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上报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时间:每月1-10日。报销所需材料如下:报销时需填写《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申请单》,同时提供社会保障保卡(身份证)复印件、转外住院申请单、异地就医证及以下报销资料(盖章有效):

(1)住院报销需提供资料:医疗费有效报销单据、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汇总表、病案首页(或入院记录,急诊住院两项均须提供)复印件、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手术记录复印件(手术患者提供)、医嘱单复印件。需跨年度住院治疗者,须在每年的12月25-31日期间,办理医疗费中间结算手续并分别打印住院收费票据和医疗费明细表。

(2)长期异地居住参保居民门诊特殊疾病报销需提供资料:医疗费有效报销单据、医疗费明细、处方或门诊病历(复印件)。

(3)生育补助(急诊、长期异地居住)需提供的资料:医疗费有效报销单据、诊断证明、医疗费明细汇总表、病案首页(或入院记录,急诊住院两项均须提供)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手术记录复印件(手术患者提供)、医嘱单复印件、引产者提供B超检查单、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29.年未申报的医疗费用是否还可以申报?

答:年发生医疗费用还可以继续申报,并按原方案原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年6月30日前提出申报,逾期视为本人放弃。

30.在办理年业务时,参保居民没有健康卡怎么办?

答:①门诊统筹可以在村卫生室使用身份证直接办理;②住院患者可到中国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将新银行卡号信息到经办机构更改后即可补偿。

31.跨年度住院的如何办理结算手续?

答:年12月31日住院患者治疗未结束的,需在年12月31日办理一次结账手续。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年《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32.年发生的医疗费用什么时候可以申报?

答:年发生的医疗费用起报时间将通过媒体告知广大参保居民。在社会保障卡未发放前就医患者必须携带身份证就医,办理报销。

本政策问答与实施方案相抵触的以《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为准。

咨询35

来源:迁安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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