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2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导LEAD语

由于“利益驱使”,加之医务人员紧张,个别民营医疗机构,常常存在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超出核准的诊疗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

6月24日,迁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执法人员在一诊所内检查时发现:该诊所观察室内有两名患儿正在输液,经询问患儿家长确认,为其诊疗的医生为诊所内执业助理医师王某某(男),临床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现已输液两天。

调查发现,该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的诊疗范围为“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但在其店内却找到内科、儿科处方,医师手写签名为王某某(男),执业医师为红色手章王某某(女)。作为诊所负责人的执业医师王某某(女)并未在现场,诊所内也未能提供其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监督执法人员

目前,该诊所因涉嫌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以及超出核准登记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被立案调查。执业医师不在,盖了手章,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就没有问题了?

执业助理医师在诊所内不可以独立从事执业活动,其所开具的处方也需要执业医师的审核、签名才可以生效。本案中,执业医师王某某(女)当时不在诊所内,由执业助理医师独立开展诊疗活动并开具处方,再加盖手章,显然并不合法。

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

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处方管理办法》

1、只有经过注册的执业医师才可以在执业地点开具与注册专业类别相应的处方。

2、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3、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明知没有核准诊疗科目,为何还要超范围诊疗?

该诊所登记的诊疗科目不包括内科、儿科,但却开展内科、儿科诊疗活动。

事实上,由于各种各样的因素,类似的现象发生在医疗机构并不是个案。比如亲戚朋友看病配药,辖区附近居民看病图方便,一些常见病简单的处理…...归根结底,还是医疗机构的“利益”趋向。明知不可为,偏要为之!

政策解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监督执法人员提醒:

行政处罚不是目的,我们希望各级医疗机构提高认识,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法律意识,遵规守法,规范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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