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6/22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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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自己家门口有块小菜地是非常惬意的事春播秋收瓜果蔬菜一应俱全可是迁安唐女士一家却遇见了闹心事自家门口种了20多年的菜园子原房主居然想收回还被对方告上了法庭到底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看▼▼▼宋先生诉讼请求要求唐女士返还我的菜园子(约0.25亩)。事实和理由:年我把房子卖给本村村民唐某某(唐女士父亲,现已去世),但房子前面的长约10.8米、宽约15.4米的菜园子并没有卖给他。此期间一直由唐家种植,我要求唐女士将园子返还给我。唐女士辩称不同意返还园子,门前园子归我所有。年我父亲用元钱购得房屋和门前菜园子,因当时土地不能买卖,所以园子没有写入房屋买卖协议,此园子一直由我方经营管理长达20年,宋先生现在要求返还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年宋先生与唐女士的父亲唐某某签订卖房契约一份,约定宋先生将东至何某某院落门前,西至小胡同,南至道,北至道的正房三间、厢房两间、猪圈一个、地窖一个、压水井一眼、院墙、全部照明线路、电表,以元的价款卖给本村唐某某。契约签订后,唐女士父亲唐某某到该院中居住,并耕种菜园子,唐某某去世后,该园子由唐女士耕种。另查明,根据迁安市土地承包登记簿记载,诉争园子面积0.25亩,位于上述房屋院落南门前,长约10.8米,宽约15.4米,登记在宋先生名下,归宋先生所有。迁安市人民法院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诉争的0.25亩园子登记在宋先生名下,且不在宋先生出卖给唐某某的房屋、院落中,唐女士亦未能举充足证据证实其对该园子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故对宋先生请求返还原物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唐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宋先生土地承包登记簿上记载的0.25亩园子(西临胡同,东临何某某的院落门前路南,长约10.8米,宽约15.4米)。在此小编提醒市民们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合同条款要依法严格签订避免争议的发生如果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保留证据寻求司法机关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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